关于印发《沈阳市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生态环境局   2019/11/8 15:42:21      点击:

沈环发〔201913

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投资预安排计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项目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相关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9年城建项目投资预安排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部分)的函》(沈建函字[2019]12号)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沈阳市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21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稳步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切实落实2019年城建预安排计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项目(以下统称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要求,落实相关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313) 和《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9年城建项目投资预安排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部分)的函》(附件1)等有关规定,确保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实施,促进农村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任务

110月底前,完成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3个乡镇和18个村屯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具体详见附件2)。

210月底前,完成浑南区等9个涉农地区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以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三、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相关区、县()政府是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区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应当尽快落实分工,明确本区域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组织实施。21日前,请各区、县(市)政府将辖区农村污水治理项目联系人名单表(附件3)加盖政府公章扫描成PDF版发送至synchjbhc@163.com邮箱。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与市城乡建设局对接,将符合城建计划下达要求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进行汇总上报;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调度等相关工作。各相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本方案,监督指导辖区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做好项目调度等相关工作。

3、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和规划编制,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全责。

四、工作实施

(一)项目管理总体要求。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313)和城建计划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城建项目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制度;规范工程结算和决算审核管理;精心组织项目实施。

(二)其他项目管理要求。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2、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招标工作。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严禁虚假招标。

3、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4、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并按工程监理相关规定出具工程监理报告。

5、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8日前,各相关生态环境分局将辖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项目验收及结(决)算审核。项目完工后,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核,并报辖区财政局确认。

(四)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建立工作档案(按标准格式装订成册)。工作档案内容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工作报告、审查后项目实施方案、招标代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施工监理报告(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等及发票复印件、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标准及拨付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计划总投资为3454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城建计划执行。项目完成前期手续办理、进场开工后,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拨付年度安排的市本级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按城建计划标准,根据结算审核情况,拨付年度安排的其余市本级补贴资金。

2、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项目计划投资270万元,全部为市本级补贴资金。9个涉农地区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的要求,结合《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建村[2014]6号),统筹辖区城镇污水与农村污水治理,完成本地区《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编制,每个地区补贴不超过30万元。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后,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拨付市本级补贴资金的50%;规划正式印发后,市生态环境局按城建计划标准,结合政府采购合同情况,拨付其余市本级补贴资金。

(三)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单独建账、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对于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按城建计划要求实施项目、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竣工未按要求进行工程验收的,除将追缴已拨付的政府补贴资金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进度安排

为确保相关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具体详见附件4)。

 

(一)启动阶段(20195月底)

各项目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审批立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尽早开工。

(二)实施阶段(20196-10月底)

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进度,确保9月底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10月底前城乡污水统筹治理规划印发实施。

(三)验收阶段(201910-12月)

各项目单位要做作好项目实施过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程完工后及时开展设备连接调试,10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12月底前完成项目移交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