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19〕23号
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环[2018]630号),将2018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下达我市。为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确保补助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辽环发[2018]24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计划的通知》(辽环函[2019]14号)等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申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补范围
本次奖补范围为纳入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计划的83个行政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行政村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二、奖补标准
根据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计划新增开展农村环境基础整治的建制村(2008年以来未获省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行政村数量给予定额补助。本次奖补额度为每个行政村20万元。
三、申请条件
1.2018年底经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完成验收,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确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标准(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相关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结算,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每个行政村投入不低于20万元;
3.相关项目须纳入“辽宁省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
4.符合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1.请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照上述奖补范围和申请条件,对辖区2018年新增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进行排查,确定符合申请的行政村名单;
2.2019年3月15日前,以区、县(市)政府名义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加盖政府公章的奖补资金申请函、行政村名单、省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截图及结算审核报告等,逾期未报申请材料视为放弃本次奖补资金申请;
3.收到各区、县(市)申请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其余结余资金将统筹用于后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
五、其他要求
1.请各区、县(市)政府,按照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项目投入使用后持续发挥效益,并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做好归档留存工作;
2.3月6日前,请各区、县(市)政府将奖补资金申请工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发送至synchjbhc@163.com。
附件:沈阳市2018年新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名单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2018年新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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