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0年 第72号)中所列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用途(含特殊用途)的生产和使用配额许可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第八十五条;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3号)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四、受理机关
生态环境部
五、决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数量设定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七条。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范围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十一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2.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4.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1项的规定。”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单位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条件的;
2.申请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在要求的期限完成修改和补充提交的;
4.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对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其它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况。
八、禁止性要求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0年 第72号)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的以外,其生产和使用配额申请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纸质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4.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和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的纸质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生产、使用经营管理制度文件的纸质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注:以上第2至第5项材料提交要求:仅首次申请时须提交纸质材料,之后每年申请过程中仅须提交发生变更的文件的纸质材料,并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中提交相应的电子扫描件即可。
十、申请接收
(一)网上申请
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 http://www.mee.gov.cn)的“办事服务”-“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其他类”栏目下,,点击“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审批事项”,注册并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在线填报提交申请表单及有关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82268925/822689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本指南第十项“申请接收”中的方式,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填报网上申请,通过预受理后下载打印申请表,按本指南第九项“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将须提交的全套纸质申请材料快递给申请接收部门。
(二)受理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查
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委托的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拟定“XXXX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核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进行进一步审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将通过其审查的“方案”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上对通过审核的“方案”进行公示。
(四)决定
公示无异议,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
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决定结果,印发“关于核发XXXX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并以网上公告和许可文件邮寄两种方式送达申请单位,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进行原件预审,线下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对通过受理的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并在完成审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生态环境部印发 “关于核发XXXX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 (《通知》一年内有效)。
十六、结果送达
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十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第五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二)电话咨询:(010)82268925/82268900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82268925/8226890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10)66556060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 http://www.mee.gov.cn)的“办事服务”-“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我的大厅”-“我的办件”栏目下,以及本指南第十八项的咨询途径进行查询。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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