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后,辽宁省发出首张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2017/6/26 16:00:27      点击:
         2017年6月9日下午,铁岭市铁法能源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国勤从辽宁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手中郑重接过 《排污许可证》,这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后,辽宁省发出的首张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首证的颁发,也拉开了辽宁省“史上最严”排污准入机制实施的序幕。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只是要求排污须申报登记,超标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没有直接规定排污许可制度。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对于无证排污,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2016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正式下文公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

        排污许可证今后将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企业领证后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其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按照副本要求执行。环保部门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

       下一步,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整治力度,并将按证排污纳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违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等联合惩戒措施。依照《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今年年底辽宁省将完成火电、造纸行业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